上海消费者购买“游乐保”却没了“驴妈妈”权益金 法院今日判决

上海消费者购买“游乐保”却没了“驴妈妈”权益金 法院今日判决

  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上海一消费者郁某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却遭遇旅游权益无法兑现、保险公司和驴妈妈运营方相互踢球之事,于是将二者同时诉至法院。2月21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11月,郁某在陆金所平台支付50万元购买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保险”)发售的“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产品5份。该产品还在苏宁金融平台、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渠道销售。

  “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投资连结型)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运营的驴妈妈旅游网(以下简称“驴妈妈”)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

  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成功购买上述产品后,景域公司向郁某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15,000元。但未发放第2年度的旅游权益金。郁某向弘康保险、景域公司投诉,弘康保险许诺郁某可凭消费发票“报销”,但郁某消费后弘康保险却未支付相应现金。

  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域公司在驴妈妈旅游网中向其发放可供使用的旅游权益金15,000元,弘康保险在景域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赔偿15,000元。但弘康保险和驴妈妈运营方踢皮球,都说和自己没关系。

  对消费者的诉请,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认为“游乐保”中的“游乐”内容——旅游权益金应由服务提供商负责,服务提供商“驴妈妈”运营方景域公司则认为其不与消费者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系根据弘康保险指令发放旅游权益,应由弘康保险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000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方一个也不能少。”弘康保险作为产品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应当诚信履行合同;消费者与景域公司之间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景域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弘康保险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游乐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景域公司负有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消费者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但弘康保险和景域公司对外向消费者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后,二者之间对损失的承担及责任的内部最终分配,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另行处理。

  2022年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郁某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000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郁某人民币15,000元。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施文璋表示,“保险+服务”金融复合产品中的“服务”部分由服务提供者依据合同内容履行,金融产品的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合同约定服务的合同义务,二方均应承担责任。本案判决金融复合产品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权益的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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