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于2012年9月中旬某日突发疾病死亡。我姓于,今年43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某县人。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本身对事故没有责任,那么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超标电。
一般车祸死亡赔偿多少
我的丈夫于2012年9月中旬某日突发疾病死亡。我丈夫死亡时37岁。我姓于,今年43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某县人。
1、车祸死亡赔偿费用如下: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近亲属交通费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祸死亡原因有哪些
男子37岁,有一个男孩一个女孩,还有父母,要是车祸死亡大约能赔偿多少
车祸死亡原因如下:1、大脑、颈椎等生命中枢受伤引起死亡;
2、全身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
3、疼痛引起的休克而死亡;
4、失血过多而死亡。
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本身对事故没有责任,那么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超标电。
大张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一个月后妻子小玲生下了一个男婴,公婆和儿媳因190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闹起了矛盾,这笔钱属于大张的遗产吗?孩子能否有权分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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